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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关于贯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办法
来源: 淄博职业学院语委办    作者: 淄博职业学院语委办   更新日期:2011-11-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进我院的语言文字工作,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提高师生的语言素质,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学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做学法、知法、执法的模范,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的语言文字工作。

二、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扩大其影响和宣传力度

1.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张挂在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的显要处;

2.学院广播站定期宣讲《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3.在教学中搞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195411以后出生的教师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在教学、会议、集体活动、公务活动中,在教职员同学生交谈中,在教职员之间交谈中要100%使用普通话。

为达到这一要求,学院将定期举办普通话培训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普通话水平。

四、将普通话的使用情况纳人教学质量考核体系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开始,195411以后出生的教师,将把在授课中是否使用普通话和普通话的水平纳入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中,逐步达到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使用普通话,为广大学生听课扫除语言障碍,提高教学效果。

五、将普通话水平纳入评选优秀教师的评选指标

195411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不达标者视为不合格,不得参加优秀教师的评选工作。

六、在学生中积极推广普通话

按照国语[1998]17号文件规定,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要利用这一机会加大推普宣传力度,在学生中大力提倡使用普通话,使学生树立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并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将普通话设为必修课或选修课。

所有高职、中专在校生在公共场合、参加集体活动及在校园内交谈应使用普通话。毕业前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作为其毕业的条件之一,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缓发毕业证书。

七、做好文字规范工作

教材用字,教学工作中教案、板书、课件、学生作业等用字,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名称牌、指示牌、标语牌、电子屏幕用字,会议、简报、宣传用字,涉外活动、名片用字均应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不使用繁体字。手书的校园用字提倡写规范的简化字。其中名称牌、标志牌已使用了繁体字的,要在旁边标出规范简化字字牌。做到校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

推广普通话,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院校是文化传播的重要阵地和培养人才的摇篮,通过学习宣传,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精神深入人心,在全院努力营造与建设高水平特色院校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淄博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