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语委《关于普通化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管理办法》(鲁语委字〔2009〕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关注语言文字发展,积极参加语言文字工作。
2.拥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理论和常用国际音标、熟悉本地方言与普通话的对应规律,具有较强的听、辨、记音能力。
3.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4.经山东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效期5年);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5.普通话口语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6.具有较强的培训和测试操作技能。
7.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8.身体健康。
二、职责和纪律
1.努力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2.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测试,认真履行职责。未正式公布测试成绩之前,测试员不得私自将成绩告知他人。
3.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培训测试工作和有关会议。若因故不能参加,须提前请假,说明情况。
4.测试员应服从语办和测试机构的领导,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的督察和指导。
5.在测试实践中,应勤于思考,刻苦钻研,及时总结,不断提高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6.测试员必须在各级测试机构的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不得私自组织测试,个人测试行为和测试结果一概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7.服从安排调度,严格遵守测试工作时间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每年必须承担一定的测试任务,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测试时须及时报告。
8.不接受有碍测试公正的宴请,不向测试承办单位及应试人索取钱物,不收受测试单位和应试人的礼物、红包。
三、聘任办法和待遇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5年,可续聘。学院测试站根据需要向取得国家及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者颁发有效期限的聘书,被聘任的测试员在学院组织的测试工作中执行测试任务,并取得相应的报酬。
四、考核办法
1.对测试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临时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2.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者继续聘任,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测试员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测试机构予以解聘。对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测试的测试员应予解聘。
3.对省级测评员资格证书进行定期审验,因本人原因超过期限(有效期5年)未参加换证培训的,取消其测评资格。
五、此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淄博职业学院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